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是怎么回事?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听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有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案件算“一裁终局”,也不明白这一规定有啥用,想了解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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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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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来解释“一裁终局”的概念。“一裁终局”简单来说,就是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这个裁决就直接生效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比如说,在某个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十二个月就是24000元,如果劳动者追索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金额不超过24000元,那么这个案件就可能适用“一裁终局”。 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就属于这类可以“一裁终局”的案件。 “一裁终局”制度的设立是有重要意义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它可以加快解决劳动争议的速度,节省时间和精力,使劳动者能够尽快拿到应得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避免陷入长期的诉讼程序。 不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赋予了一定的救济途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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