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宪法里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在实际生活中有啥体现呢?是如何保障人民权益的呢?我不太懂这些概念,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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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体现,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重要制度。简单来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对人民实行民主,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能够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管理。这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例如,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投票,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诉求。 对敌人实行专政,这里的“敌人”是指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等。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他们进行制裁和打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例如,对于间谍、恐怖分子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进行严厉惩处。 人民民主专政将民主与专政有机结合,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维护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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