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想了解下,宪法里明确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可这具体在哪些方面体现出来呢?我不太明白这个抽象的概念是如何在实际中呈现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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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在多个方面有着具体的体现。 从国家性质来看,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就意味着国家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石。 在选举制度方面,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通过选举,人民能够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让这些代表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这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运行也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体现。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例如,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的职责是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它们通过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国家机构的工作都是围绕着人民的利益展开的,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所用。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保障。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保障公民能够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让人民在各个领域都能感受到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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