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听人提到实践性合同,但我不太清楚这是什么。我就想了解下,实践性合同到底是啥样的合同,和其他合同有啥不同,在实际生活中有啥例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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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和诺成性合同是相对的概念。简单来说,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而实践性合同不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 从法律定义来看,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仅仅双方约定好借钱还不行,只有当出借人把钱实际交给借款人时,这个借款合同才正式成立。 再比如保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当寄存人将保管物交给保管人时,保管合同才成立。如果只是双方口头或者书面约定了保管事宜,但寄存人还没有交付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就还未成立。 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在于强调标的物的交付对合同成立的重要性。这和诺成性合同不同,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区分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合同的成立时间不同,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如果出借人没有实际交付借款,那么合同就未成立,借款人也就不能依据这个未成立的合同要求出借人提供借款。 总之,实践性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这一特性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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