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要到哪个部门去鉴定?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想要进行工伤鉴定,但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办理。担心找错地方浪费时间和精力,也怕耽误了鉴定的最佳时机。想了解一下具体应该到哪个部门去做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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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伤认定,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它们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首先是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就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就是说,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所以,劳动能力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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