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制毒物品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的选择罪之一。它指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说,一般主体都能构成此罪。也就是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都可能构成本罪,单位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犯罪客体方面,它侵犯的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以及国家对外贸易管制,这是个复杂客体。这些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在医药和工农业生产中有用,但也是制造毒品不可或缺的东西。 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就是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如果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严格限制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麻醉药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那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利用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在境内外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过境人员随身带制毒物品进出境,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而且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得数量较大,数量小的话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是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还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那就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走私制毒物品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监管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可构成犯罪的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