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机倒把罪?
我在一些老的法律资料里看到投机倒把罪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想知道在法律上它是如何定义的,涉及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投机倒把罪,现在还有这个罪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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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是一个曾经存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罪名。简单来说,投机倒把就是指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的非法行为。 在过去,这个罪名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一些人在商品短缺的时候,大量囤积商品,然后高价出售,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投机倒把。还有一些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套购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再转手倒卖获利,也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过去被认为是投机倒把的行为,现在已经被纳入了更具体、更细化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虽然投机倒把罪已经不存在了,但对于一些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仍然有其他相应的罪名来进行规制。例如,非法经营罪就可以对一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情形,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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