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什么?
我最近在了解法律知识,看到了枉法仲裁罪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到底哪些人能够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呢?是所有仲裁员都算吗,还是有其他的条件和要求?我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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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所谓“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在仲裁机构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人员。这里的仲裁主要是指民商事仲裁。在我国,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些仲裁员通常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中聘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仲裁员的不当行为都构成枉法仲裁罪。构成该罪需要满足“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的条件。比如,仲裁员收受贿赂后故意颠倒黑白作出裁决,或者严重违反仲裁程序导致裁决结果显失公平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会以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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