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枉法裁判行为该如何认定?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仲裁结果很怀疑,感觉仲裁员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况。我不太清楚怎样去认定这种行为,想了解一下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从哪些方面去判断仲裁员是不是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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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枉法裁判行为指的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作出不公正裁决的行为。 要认定这种行为,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仲裁员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仲裁员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却仍然这样做。如果是因为对法律理解有误或者工作失误导致的裁决不当,一般不能认定为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4条,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明确了主观故意是认定枉法裁判的一个重要条件。 从客观方面来说,有多种表现可以作为认定依据。例如,仲裁员在证据的采信上违反规定。正常情况下,仲裁员应该依据合法、真实、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如果仲裁员故意对一方提交的有效证据不予采纳,或者对另一方提交的虚假证据予以采信,这就可能构成枉法裁判。再比如,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仲裁需要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来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员故意适用错误的法律条文,导致裁决结果明显不公,也属于枉法裁判的情形。此外,程序违法也可能指向枉法裁判。劳动仲裁有一套法定的程序,包括仲裁的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如果仲裁员故意违反这些程序规定,比如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审理等,也可以作为认定枉法裁判的参考。总之,认定劳动仲裁枉法裁判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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