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以什么作为计算基数的?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我们首先得了解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提到的“月工资”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那么,这个“月工资”具体是指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作出了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而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要点。第一,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较低的工资水平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第二,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只工作了6个月,那就将这6个月的应得工资相加,再除以6得出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此外,对于高收入劳动者,法律也有特殊规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主要是为了平衡不同收入水平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情况,避免差距过大。 总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涵盖了多种货币性收入,但也会根据不同情况受到最低工资标准和高收入限制等因素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