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职一个月后才让走是否合法?

我最近打算离职,提交辞职信后领导说要一个月后才能走。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公司这种要求合法吗?主要想了解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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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一个月后才让走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试用期,若单位要求一个月后才让走,这一般是不合法的。 其次,对于正式员工,同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正式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离职,到时间就有权利离职。如果单位要求必须一个月后才走,在三十日已到的情况下,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法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随时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此时若单位还要求一个月后才让走,也是不合法的。 总之,要判断单位要求离职一个月后才让走是否合法,关键在于看劳动者所处的阶段(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以及单位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等。劳动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职过程中如果遇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 相关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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