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方担保,其相关内容有哪些?


第三方担保指的是在经济交易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第三方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方担保在生活中有很多实际应用场景。比如在借贷活动中,银行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以降低贷款风险;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可能要求承包方提供第三方担保,保证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 关于第三方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意味着第三方担保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保证人就需要替债务人还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第三方可以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第三方可以将自己的存单质押给债权人。《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方担保的责任范围通常由担保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第三方提供担保时,也享有一些权利。比如,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