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
我最近在处理房屋买卖的事儿,卖家那边有人说要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我不太懂这是啥意思,它会对房屋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呢?我就想了解下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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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原本享有优先购买房屋权利的人,主动、明确地表示放弃该权利。要理解这个概念,我们得先了解房屋优先购买权。房屋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在房屋进行出售等处分行为时,特定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在我国,有几类常见的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首先是房屋的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意味着这些原本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不再主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房屋。这种放弃通常需要以书面声明等明确的方式作出。一旦放弃,在此次房屋交易中,他们就不能再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购买该房屋。比如,承租人签署了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那么在房东将房屋卖给其他人时,承租人就不能再主张自己原本的优先购买权利。对于房屋交易的卖家来说,有了相关权利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在进行房屋转让等处分行为时会更加顺利,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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