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检察院实行什么领导体制?

我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不太清楚。在日常了解司法体系时,一直有个疑问,想知道人民检察院到底是按照什么样的领导体制来开展工作的,这种体制有什么特点和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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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简单来说,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意味着地方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要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人事任免、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的利益。 再看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业务指导、案件督办、人事管理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领导。这样做有利于保证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行动,使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双重领导体制既保证了人民检察院能够紧密联系地方实际,又保证了检察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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