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介人报酬有哪些限制?

最近和中介签了合同,但是对报酬这块不是很清楚,担心会有不合理的地方。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中介人报酬到底有没有限制呀?是怎么规定的呢?要是合同里没明确写报酬,又该怎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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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中介人报酬的限制情况如下:首先,中介合同的报酬通常没有绝对限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如果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与中介人就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明确约定,那么委托人就需要按照这个约定来支付报酬。 要是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就是说当没有约定报酬时,双方先尝试协商补充约定,如果协商不成,就看合同其他条款有没有相关暗示,或者参考同类型交易的习惯做法来确定报酬。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中介促成了买家和卖家签订购房合同,那么买家和卖家通常要平均分担中介的报酬。 另外,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中介带客户看了很多套房子,但最终客户没有和卖家达成购房合同,中介不能要求客户支付报酬,但如果事先有约定,中介可以要求客户支付看房子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等必要费用。 相关概念: 媒介服务:简单说就是为双方提供沟通、促成交易的中间服务,像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让双方有机会达成房屋买卖交易 。 必要费用:是指中介在从事中介活动过程中,为了促成交易而产生的必不可少的花费,例如带客户看房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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