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军人离婚时个人财产有哪些?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军人离婚时个人财产的范围。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个人财产的概念,个人财产就是指只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依旧归该方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军人而言,这些规定同样适用。
具体来说,军人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军人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或者在入伍前就拥有的存款等,这些都是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自然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这些财产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离婚时仍归军人个人所有。
军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也属于个人财产。在部队服役过程中,军人可能会因为执行任务等原因受到人身伤害,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像伤残补助金、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费用是对军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是用来保障军人后续生活的,所以应归军人个人所有。
如果军人通过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获得财产,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该财产只归军人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例如,军人的父母在遗嘱中写明某套房产由该军人继承 ,且明确表示只归其个人,那么这套房产在军人离婚时就不会被分割。
此外,军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同样属于个人财产。像军人特有的军装、军靴、军帽等具有特殊职业属性且仅供军人个人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个人财产。这些物品是与军人的职业身份紧密相关的,在离婚时应归军人个人。
另外,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除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剩余的则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总之,在军人离婚时,准确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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