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部分。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人身权方面,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况,受害人可申请赔偿。在财产权方面,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等,都在行政赔偿范围内。这些规定依据的是《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人身权方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受害人可申请赔偿。在财产权方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等,也属于刑事赔偿范畴,这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表明国家赔偿不仅包括物质赔偿,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总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是一个较为全面的体系,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时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