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会判对公房没有居住权吗?
我和我爱人打算离婚,我们现在住的是公房。我有点担心离婚后自己没地方住,想知道在离婚的时候,法院会不会判我对公房没有居住权呢?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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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会判决一方对公房没有居住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房居住权的概念。公房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公有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一般不具备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你可以住在这个房子里,但房子不归你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离婚时的公房居住问题,会遵循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公房,并且满足一定条件,双方都可能享有居住权。比如,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等情况,双方都有可能继续享有居住权。 然而,如果一方存在过错,比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不给予其居住权,或者给予另一方更多的居住权益。另外,如果一方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而另一方确实没有其他住房且生活困难,法院也可能会倾向于保障无房且生活困难一方的居住权。 总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定是否给予一方公房居住权,并不是绝对会判一方没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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