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权利能力是否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有说法提到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我有点搞不明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听起来是不同的概念,真的能这样称呼吗?想知道从法律专业角度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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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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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不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主体能够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基本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始于出生(对于自然人而言),终于死亡。例如,一个婴儿出生后,就具有了享有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而民事义务能力并非一个法定的标准术语。通常我们所说的是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强调的是主体实际能够履行民事义务的条件和可能性。一个主体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就具备相应的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比如,一个未成年人虽然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接受赠与等,但由于其年龄和认知等限制,可能不具备完全履行某些民事义务的能力。所以,从法律概念和实际意义来讲,民事权利能力和所谓的“民事义务能力”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将民事权利能力称为民事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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