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总是弄不清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比如签合同的时候,我就不知道这两个概念是如何影响合同效力的。我想了解一下它们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哪些不同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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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你有参与民事活动、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本条件。我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只要是活着的自然人,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无论年龄大小、精神状态如何,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刚出生的婴儿虽然什么都不能做,但他依然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就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体现。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你有没有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参与民事活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总的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人人平等享有;而民事行为能力更侧重于能力,会根据主体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分。在实际生活中,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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