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修改新增了哪些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它在多个方面对罪名进行了修改和新增,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行为,都构成此罪。这一罪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的规定。在当今社会,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新增此罪是为了从源头上打击恐怖活动,将犯罪行为扼杀在准备阶段。 其次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通过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都属于此罪范畴,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途径更加多样化,新增此罪可以有效遏制这种有害思想的传播,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还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构成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极端主义的存在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此罪的设立有助于打击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另外,还有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的规定构成犯罪。这种行为是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通过法律手段禁止此类行为,可以防止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进一步扩散。 除此之外,还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构成此罪。该罪名的设立可以有效切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链条。 在信息网络犯罪方面,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情形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构成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此罪的设立有助于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还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定罪处罚。此罪的设立可以打击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预备行为,防止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生。 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犯罪。随着网络犯罪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很多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为犯罪提供了帮助,此罪的设立可以有效打击这种帮助行为,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 在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方面,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构成犯罪。在信息传播迅速的今天,虚假信息的传播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恐慌和混乱,此罪的设立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另外,还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都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对于选拔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此罪的设立可以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障考试的正常秩序。 代替考试罪也是新增罪名之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定罪处罚。这种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此罪的设立可以有效遏制这种不良现象。 在妨害司法犯罪方面,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构成犯罪。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此罪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在贪污贿赂犯罪方面,新增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定罪处罚。此罪的设立可以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的法律体系,打击通过影响力进行行贿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