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不属于书证?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涉及到证据的认定。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哪些东西是不属于书证范畴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这样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能避免把不属于书证的当作书证提交,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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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书证类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理解哪些不属于书证,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辨别和运用不同类型的证据。 首先,物证不属于书证。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盗的财物本身就是物证,它主要通过其存在、形状、质量等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以文字、符号等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与书证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等,明确将二者区分开来。 其次,视听资料也不属于书证。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比如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的发生过程,它是通过声音、图像等动态的信息来呈现案件事实,并非像书证那样以静态的文字内容为证明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和书证是不同类型的证据,在诉讼中有着不同的审查和认定规则。 再者,证人证言也不是书证。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其证明力来源于证人的感知和记忆,而书证是基于其记载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证人证言的收集、审查等都有专门的规定,与书证的处理方式不同。 此外,鉴定意见同样不属于书证。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例如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它是专家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和书证依靠文字内容证明事实的方式不同。在法律程序中,鉴定意见有着独立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总之,在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书证与其他类型的证据,对于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不同证据的特点,合理收集和运用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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