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是我国民法的渊源?
我在学习民法知识,对于民法渊源这块不太清楚。想了解一下,在众多的法律相关内容里,哪些是明确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呢?这样能让我更清晰地掌握民法渊源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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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渊源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通俗来讲,就是我们能从哪些地方找到有效的民法规定来解决民事问题。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和习惯。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以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习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能成为民法渊源。 那么,不是我国民法渊源的情况有很多。首先,道德规范不是民法渊源。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行为准则,它和法律有着本质区别。虽然道德和法律在很多方面相互影响,但道德规范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不能直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比如,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是道德要求,但不让座并不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学说和法理一般也不是民法渊源。学说就是学者们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观点,法理是从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原理。它们对法律的发展和理解有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法律出现漏洞时,学说和法理可能会作为法官参考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是正式的民法渊源。 此外,行政命令如果没有转化为民事法律规范,也不是民法渊源。行政命令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发布的,通常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城市建设拆迁的行政命令,它本身不是民法渊源,但如果涉及到拆迁补偿等民事问题,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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