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否属于附加刑?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里驱逐出境这种处罚手段是不是附加刑啊?我不太确定,不知道这和其他刑罚有啥区别,也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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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是否属于附加刑。 首先,我们要明确附加刑的概念。附加刑,也被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是附加刑的基本法律定义和范围界定。 而对于驱逐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驱逐出境具有和附加刑一样的适用特点,即它既能够独立使用,比如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外国人,法院可以直接判处驱逐出境,让其离开中国国(边)境;也能够附加适用,当外国人犯罪被判处主刑时,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驱逐出境。 从适用对象来看,附加刑一般适用于所有犯罪主体,但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这是驱逐出境与其他典型附加刑的一个重要区别。不过,这并不影响它在刑罚体系中具有附加刑的属性。 综上所述,虽然驱逐出境在适用对象上有其特殊性,但从适用方式和刑罚性质上来说,它属于附加刑的范畴。它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针对特定犯罪主体的一种特殊附加刑,体现了我国司法主权和刑罚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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