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共同侵权这部分内容。对于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已经有一定了解,但很想知道哪些情况是不包含在构成要件里的。我担心自己会把一些不属于构成要件的情况也错误地当成构成要件,所以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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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要理解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什么,我们先明确其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两种情形。共同故意是指多个侵权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他们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乙二人合谋去砸坏丙的汽车,这就是典型的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则是指多个侵权人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建筑工人甲和乙在施工时都没有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导致建筑材料坠落砸伤路人,这属于共同过失侵权。 那么,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单独的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单独实施了侵权行为,没有与他人的行为相互结合,那就不构成共同侵权。比如,甲独自把乙的窗户打破,这只是甲的单独侵权行为。其次,无意思联络且行为间接结合的情况一般也不构成共同侵权。例如,甲把乙的脚弄伤,导致乙行动不便,随后丙开车不小心撞到了受伤行动不便的乙。甲和丙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他们的行为只是间接结合导致了乙的损害,这种情况通常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最后,没有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也不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多个行为人虽然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但造成的是不同的损害后果,那么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比如,甲损坏了乙的自行车,丙同时偷了乙的手机,甲和丙的行为造成了不同的损害,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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