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共同过错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事儿,涉及到侵权纠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侵权人共同过错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我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共同过错,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认定的标准和依据,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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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共同过错的认定,通常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来判断: 首先,行为主体需具有复合性。简单来说,就是侵权人得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个侵权人不存在共同过错的说法。比如,两人一起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能涉及共同过错;要是只有一个人实施侵权,那就不涉及共同过错这一概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主体复合性是认定共同过错的基础条件。 其次,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这里的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共同故意就是几个侵权人商量好了一起去实施侵权行为,都清楚这样做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共同过失则是指,侵权人虽然没有事先商量,但都因为疏忽或者不注意,共同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发生。在法律上,特别是共同过失亦构成共同过错,这和刑法里的过失概念有所不同。 再者,数个侵权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也就是说他们各自的行为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致损原因,最终造成的损害是同一且不可分割的,不是把每个人独立行为的后果简单相加。而且共同加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针对他人,而不是他们自己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几个人一起破坏他人房屋,每个人的行为都对房屋损坏这一结果起到了作用,这就是行为的共同性。 最后,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只有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才能认定共同过错。比如,因为几个人的共同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人身体受伤或者财产受损,那么就可以认定他们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通过这几个方面的综合判断,就能确定侵权人是否存在共同过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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