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造成侵权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我在生活中遇到个事儿,有人说我帮朋友做的一些事可能造成了侵权。我当时就是出于好心帮忙,也没多想。我现在特别困惑,不知道怎么判断自己这种帮忙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帮助他人造成侵权。想了解下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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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造成侵权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按照共同侵权行为来认定的,帮助人和侵权行为实施人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是主体的复数性。这意味着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比如甲和乙一起帮助丙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甲、乙、丙就构成了复数主体。 其次是过错的共同性。也就是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举例来说,A知道B要去侵犯C的商标权,A还为B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这就是A和B存在共同故意帮助实施侵权。如果A没有仔细审核一些信息就提供给了B,导致B侵犯了C的权益,这可能就存在共同过失。 再者是结果的同一性。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比如张三和李四一起帮助王五损坏了赵六的财物,最终赵六财物受损这一个结果就是他们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各侵权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是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比如在上述例子中,赵六既可以要求张三赔偿全部损失,也可以要求李四或者王五赔偿全部损失。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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