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情形不包含哪些情况呢?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要约失效指的是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首先,我们要明确要约失效的常见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那么,要约失效的情形不包含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说明。 第一,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不属于要约失效情形。非实质性变更通常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之外的变更。比如,要约中提到的交货地点是甲方仓库,受要约人回复希望改为距离较近的乙方指定地点,但其他关键条款不变,这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要约也不会因此失效。 第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由于外界不可控因素导致承诺延迟到达,一般也不属于要约失效情形。比如,因暴雨导致邮政快递延误,使得承诺未能按时送达要约人。只要受要约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要约也不会失效。 第三,要约人仅仅是对要约的履行方式、时间安排等进行了调整,但并没有撤销要约或者使要约不再具有拘束力,这种情况也不属于要约失效。例如,要约人原本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交付货物,后来考虑到实际情况,将交付时间延长至15天,这只是对要约内容的合理调整,要约仍然有效。 总之,除了《民法典》规定的那几种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外,其他没有使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的情况,一般都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我们在判断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交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综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