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男方在离婚协议中不能写什么?

我是男方,准备和妻子协议离婚。我知道离婚协议很重要,可又不清楚其中有哪些内容是不能写的。我担心万一写了不该写的内容,会让这份协议无效,影响到离婚的顺利进行,想了解具体不能写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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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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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男方不能写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法律要求,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离婚协议的内容首先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限制一方再婚自由的内容就不能写。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写‘男方(或女方)离婚后不得再婚’,这种条款直接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任何试图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约定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内容也不能出现在离婚协议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法定责任。如果协议中约定‘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且以后也不得探视子女’,这就损害了子女获得抚养费的权利以及另一方的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这类损害子女权益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还有,逃避法定义务的内容同样不能写。例如,为了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这种明显是为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就是一种虚假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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