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合同存在哪些坑?
我想做主播,和公司签合同,但是又怕合同里有坑。不知道这种合同一般会在哪些方面设陷阱,比如报酬、工作时长、违约责任这些。我希望了解清楚,避免自己利益受损,所以想知道主播合同通常存在哪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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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同是主播与合作方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其中可能存在不少容易让主播陷入不利境地的“坑”。 首先是报酬条款。部分合同可能对报酬的计算方式含糊其辞,比如只说根据业绩提成,却不明确业绩的核算标准、提成的具体比例等。这就容易在后续结算报酬时引发争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果报酬条款不清晰,主播在维权时可能会面临困难。 其次是工作时长和工作内容方面。有些合同可能规定超长的工作时间,却没有相应的加班补偿。而且对于工作内容的界定模糊,可能会要求主播承担合同未明确提及的额外工作。这显然侵犯了主播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若合同违反此规定,主播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再者是违约责任条款。部分合同可能会设置过高的违约金,一旦主播出现轻微违约,就要承担巨额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所以,主播遇到这种过高违约金的条款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调整。 另外,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可能存在问题。一些合同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大、期限过长,严重限制了主播未来的职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且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合同违反这些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最后,解约条款也可能暗藏陷阱。合同可能对主播解约设置重重障碍,而合作方解约却相对容易。这明显不公平,主播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解约条件,确保自己的解约权利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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