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经纪人签约会有什么坑?


在探讨主播和经纪人签约可能存在的坑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主播与经纪人签约的情境下,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从合同条款方面来看,可能存在的坑有不合理的分成条款。比如,有些合同可能规定主播的分成比例极低,而经纪人却拿走绝大部分收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经纪人提供的合同是格式条款,且其中的分成条款明显不合理,排除了主播的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在合同期限方面也可能存在陷阱。有些合同可能规定了过长的期限,限制了主播未来的发展。比如,合同期限长达五到十年,且没有合理的解除机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期限过长且没有合理的解除事由,对主播来说是不公平的。 再者,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有些合同可能会对主播离职后的从业范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比如限制主播在离职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在同类型平台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主播不属于上述人员范围,或者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不合理,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在违约责任方面,可能存在加重主播责任的情况。比如,合同可能规定主播一旦违约,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而对经纪人的违约责任却规定得很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违约金过高,主播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