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它所侵犯的法益具有多方面性。下面将从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两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刑讯逼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自由权等。刑讯逼供往往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折磨,这无疑直接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例如,使用殴打、捆绑、长时间不让休息等方式获取口供,可能导致被刑讯者身体受伤,甚至造成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严重践踏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违背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讯逼供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其次,刑讯逼供还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刑讯逼供所获取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实的,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不仅会使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制裁,还会使无辜的人受到冤枉,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规定旨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收集证据,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刑讯逼供违反了这一规定,干扰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此外,刑讯逼供还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理念,它要求司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刑讯逼供这种非法取证的方式,破坏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得司法审判的结果失去了可信度。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的精神。对于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