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反映问题被威胁侵犯了什么权利?
我正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问题,结果却遭到他人威胁,我心里很害怕也很气愤。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对方的行为侵犯了我什么权利,我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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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正常反映问题却遭到威胁时,对方的行为可能侵犯了你的多项权利。 首先可能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利中的人身安全权。人身安全权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威胁行为会使你产生恐惧心理,对自身安全产生担忧,这明显干扰了你正常的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这种威胁行为也可能侵犯了你的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威胁行为可能会使你在精神上遭受痛苦,名誉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收集相关威胁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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