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要求补偿双倍工资?


在探讨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要求补偿双倍工资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双倍工资补偿的基本概念。双倍工资补偿是《劳动合同法》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设立的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能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补签劳动合同后是否还能主张双倍工资,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补签的合同期限涵盖了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法院可能会认为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权益进行了追认,从而不支持劳动者关于该期间双倍工资的诉求。 然而,如果虽然补签了劳动合同,但补签行为并非劳动者自愿,或者存在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合同,之后为了逃避双倍工资责任而补签的情况,劳动者依然有权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比如与用人单位沟通签订合同的记录、能证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的证据等,来证明自己并非自愿补签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拖延的行为。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都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之后补签了合同,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之前一年中未签订合同期间(除第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