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怎么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 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查看,主要看申请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要求。比如,申请书中是否有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情况、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等。如果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接着,决定是否受理。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但如果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比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然后,进行复议审理。受理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复议机关会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书面审查或者调查取证等方式来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证据和依据。 最后,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决定、责令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等,具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