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时有哪些大事项要约定好?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过程中,有多个重大事项需要明确约定,这对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基本信息的约定是基础。这包括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户型、楼层等。房屋面积尤其要注意,不仅要明确建筑面积,还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合同里需写清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避免交房时面积与合同不符产生纠纷。比如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房价及付款方式要详细约定。房价应明确是总价还是单价,付款方式也要清晰,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贷款等。如果选择贷款购房,要约定好贷款不成的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交房时间和条件也不容忽视。合同要明确约定交房的具体日期,以及交房时房屋应达到的条件,如通水、通电、通气等基础设施完备,相关的验收手续齐全等。若出卖人未能按时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质量问题的约定很关键。对于房屋的质量标准要在合同中明确,如墙面、地面、防水等方面的质量要求。同时,要约定好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处理方式和期限。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产权登记的约定也必不可少。合同应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义务。若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