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上初三时自己离婚该怎么办?


当面临女儿处于初三阶段而选择离婚的情况,需要从多个方面妥善处理。 首先是离婚程序方面。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离婚相对平和,能体现双方的自主意愿。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是子女抚养问题。女儿处于初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已经有一定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充分考虑女儿的意愿。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最后是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分割财产时,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分割。总之,在离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女儿的感受和利益,尽量减少对她学业和心理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