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该怎么处理?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并不是完全释放,而是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 对于假释考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当假释考验期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那么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就不用再继续执行剩余的刑罚了,假释考验期满后就恢复自由身。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此外,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综上所述,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结果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遵守规定表现良好,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若违反相关规定或有新罪等情况,就会面临撤销假释并重新进行刑罚处理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