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不想干了该怎么办?
我之前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因为个人原因不想继续在这工作了,但是又不清楚该怎么做,担心直接走会有法律问题。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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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不想继续工作时,劳动者有相应的法律途径来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您处于正常的工作期间,不想继续工作了,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比如写一份离职信,明确表达您要离职的意愿以及预计离职的时间。这样做的好处是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同时也保障了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其次,如果您还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要求书面,口头通知也可以,但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通知。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长期拖欠您的工资,您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想干了,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以保障自己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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