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在司法实践中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在实际的司法操作里是如何运用的。我不是学法律的,不太懂专业知识,想知道在具体案件里,这个条款是怎么被法官、检察官他们参考和执行的,有没有一些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它对案件结果会有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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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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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理解这个条款之前,我们先解释几个关键概念。“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明确了适用该条款的年龄范围,也就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要处于这个区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是故意去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很好理解,就是导致被害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强调了伤害手段的恶劣性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则是一个综合判断,要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意味着这类案件不能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核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且符合上述情形的案件时,首先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收集相关证据,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之后,检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达到了条件,就会将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只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法院才会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实际案例来看,适用这一条款的案件是非常谨慎的。因为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会考量该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平时表现等,以判断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也会与成年人有所区别,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样做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能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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