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如何规定的?

我不太清楚《刑法》里第十七条第三款具体讲了啥。在和朋友讨论法律知识的时候涉及到了这个条款,我想了解一下它的内容,还有它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能不能举些例子说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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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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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里为大家解释一下这个条款里涉及的一些法律概念。刑事责任年龄,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在这个条款中,将一部分原本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低龄人群纳入到了刑事处罚的范围内。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就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致人死亡”很容易理解,就是导致他人失去生命。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特别残忍手段”比如采用毁容、挖眼、割耳等极其恶劣的方式,“致人重伤”是指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造成严重残疾”则是伤害的结果导致受害人身体功能严重受损,无法正常生活等。 “情节恶劣”一般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意味着并不是满足前面条件就一定会被追诉,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批准。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13岁的少年,故意杀害他人并且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手段残忍、动机恶劣等,经过相关司法程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其进行追诉,那么这个少年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同时也考虑到低龄人群的特殊性,在保护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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