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税已无力缴纳该怎么办?


当企业欠税且无力缴纳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首先,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说明企业目前面临的困境以及申请延期的期限等。 其次,如果企业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税收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减免政策,比如企业可能因为遭遇自然灾害、政策性停产等原因,符合特定税种的减免条件,企业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按要求提交申请。 另外,企业也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企业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若企业实在经营不下去,面临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会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