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案子需要做司法鉴定,听说除了常规程序还有特殊程序,但我不太清楚。想知道司法鉴定的特殊程序具体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这些特殊程序,以及特殊程序和普通程序有啥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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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司法鉴定的特殊程序,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普通程序的流程。 首先,在司法鉴定中,存在补充鉴定这一特殊程序。当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或者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时,就可以进行补充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一般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其次,重新鉴定也是特殊程序中的重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司法鉴定人。 再者,在多人参加的鉴定中,如果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注明。这也是特殊程序中关于鉴定意见形成的特殊规定。它确保了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同的观点能够得到记录和体现,保障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另外,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这体现了对于特殊情况的灵活处理,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总之,司法鉴定的特殊程序是为了应对各种复杂、特殊的情况,保障鉴定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了解这些特殊程序,对于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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