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有哪些?

我之前打了一场民事诉讼官司,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想知道民事诉讼法里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好看看我的案子是不是符合这些规定,弄清楚法院这么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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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意味着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列举哪些情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在一些相关规定中可以体现。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被告反诉后,本诉原告撤诉,被告又不撤回反诉,若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可能会判决驳回反诉原告(即原被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就可能根据这一规定,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些情况,比如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也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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