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该怎么办?


当失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失信被执行人”这个概念。通俗来讲,失信被执行人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法院会把他们列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不过,如果确实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和有能力却不还的性质是不同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虽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如果存在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是确实无力偿还,法院在核实情况后,一般也不会随意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时,有以下一些解决途径。一方面,被执行人可以主动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比如和债权人说明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提出一个可行的还款计划,像分阶段还款,每个月偿还一定的金额等。如果债权人同意了这个还款计划,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另一方面,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