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年半了迟迟不开庭怎么办?
我有个刑事案件都过去一年半了,到现在都还没开庭。我每天都很焦虑,不知道这正常不正常,也不清楚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想问问大家,法律上对于这种长时间不开庭是怎么规定的,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来推动案件进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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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出现一年半还未开庭的情况,可能涉及多种原因,我们需要理性分析并采取合理措施。 首先,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一定程序和时间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同时,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如果出现一年半还未开庭的情况,有可能是案件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案情复杂、涉及补充侦查、证据收集困难等。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你可以向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进行询问,比如向公安机关了解侦查情况,向检察院了解审查起诉情况等。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你案件的大致进展。如果发现存在超期羁押、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你可以向该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申请法律监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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