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年半了还不宣判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拘留和宣判的相关法律概念。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宣判则是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宣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另外,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都有相应的期限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前面提到的重大复杂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刑事拘留一年半还未宣判,这种情况很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期羁押。你或者你的家属、辩护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询问未宣判的原因。另一方面,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因为检察院有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检察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如果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会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