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有可执行财产该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没有可执行财产,不用过于着急,以下为您详细分析。首先,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依法进行一系列操作。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这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单来说,不是案子就不管了,只是暂时停下执行的脚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多个条件。比如,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等。 终本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而且法院也会跟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财产,将会及时处理。作为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可以从几个方面给其压力。例如,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积极配合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关心被执行人动向,及时向法官汇报。 要是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有保证人,还可以依法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追偿。《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