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举证倒置和过错推定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有人提到了举证倒置和过错推定,但我不太清楚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我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它们各自的适用情况、特点以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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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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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和过错推定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适用情况、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倒置。举证倒置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原本按照一般原则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对方当事人承担。通俗来讲,就是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倒置的情况下,变成了对方来证明某些事实。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受到污染损害的一方不需要证明污染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是由污染者来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接着,说说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就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不用证明对方有过错,只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和对方的物品有关,对方就得证明自己没过错,否则就要担责。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倒置主要是对因果关系等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而过错推定主要是对过错的认定方式进行了特殊规定,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在法律实践中,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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