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对司法鉴定不认可该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当被告对司法鉴定不认可时,法律赋予了被告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被告认为司法鉴定存在以上这些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被告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要详细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比如,若能指出鉴定人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或者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像未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检验等,法院有可能会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其次,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存在上述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但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削弱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例如,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被告可以在庭审中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就鉴定的方法、依据、过程等方面提出质疑,让鉴定人作出解释和说明。通过这种方式,让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有更全面的了解。 此外,被告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些有专门知识的人通常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他们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和评价,为被告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总之,当被告对司法鉴定不认可时,要及时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这样才能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





